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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金融产品范文10篇

发布时间: 2023-11-01 次浏览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金融产品范文10篇20时期中叶始,欧美国家的金融机构开始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探索,并在短期内得到长做的发展,此后的一段时期内,个人理财业务一度成为欧美各金融机构的利润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外先进理财理念被引入国内,但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认可度始终不高,直至居民解决温饱问题后,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人民拥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但出于安全稳健的货币政策,2015年我国个人存款余额达到502336万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78年的15倍,这成为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与推广的有效助理。同时由于近年我国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国家债券发行量有限,而CPI的持续增长,加剧了居民对个人资金保质和升值的诉求。此时各大商业银行推出各类个人金融理财产品,导致各类理财产品的层出不穷,以国有四大行为第一集团的金融机构,迅速瓜分市场,且彼此间竞争迅速进入白热化。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早期仅将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侧重点放在城市,而忽略了广大的农村市场,近几年随着美丽乡村、乡村振兴政策的推广和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农村潜在的金融市场逐渐显现,现已成为各大商业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

  建行作为国有四大行之一,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和法制保障,营造了良好的市场认可度,人民对建行品牌的信任成为建行金融产品推广的先决保障。同时,我国经济保持高速、稳定、健康的发展趋势,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产品升值的步伐,而人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为个人理财产品的推广提供了良好的潜在市场。建行的服务体系成为建行推广的有力保障,建行仅在国内便设有约18647家分支机构,涵盖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基本覆盖全国各个城镇、乡村。如此大体量的分支机构并没有降低建行的服务的质量,反而倒逼建行自身服务质量的不断升级、优化,使其社会认可度不断上升。

  营销机制落后,建行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营销鼓励机制,相比于其他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产品的挂价普遍较低,无法刺激市场和销售部门的销售动力。同时,个人理财产品的更新速度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较慢,无法及时针对市场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由于较低的奖励绩效,导致金融产品的创新有限,无法在“同质”产品竞争中脱颖而出。

  国家产业结构转型,经过初期的阵痛,我国经济持续保持平稳高速的增长趋势,这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增值提供了环境保障。同时后,国家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乡村振兴建设,从而加剧了社会资金向农村市场流动。可做合理的市场预期,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将大幅提升,可曾为内未来个人理财产品的新增长点。

  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国有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保障,使它们可以迅速完成对市场的瓜分,而随着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限制的不断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在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营销方面均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强烈冲击。同时随着移动客户端的不断推广,支付宝等、余额宝等线上金融平台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实现了对公众资金的吸纳和分流。由此可见,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线上金融平台均称为建行个人理财产品推广的有力竞争对手。

  通过对建行的SWOT分析,针对建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尝试建立营销战略体系,建构具有广泛性的营销战略。

  1.目标和市场的细分。针对城市、农村等目标环境分别制定产品营销策略,对市场需求进行细化,能更好地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如通过城市规模、区位差异、居民消费水平等条件的划分,将目标市场进行细化,根据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个人理财产品。

  2.创新收益构成。紧随国家政策导向,对个人理财资金进行科学稳健的投资,将资金“化整为零”的分别投向收益市场,即可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也可增长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市场竞争力。

  本文通过对建行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竞争环境的SWOT分析,从竞争环境出发,分析了当今建行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个人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广和丰富,建行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前提下,通过对其营销策略的改革创新,试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1]本刊编辑部.金融产品营销:理智与情感间的掘金[J].广告大观:综合版,2009(3).

  随着全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国外的很多银行已经总结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营销金融产品的机制,但相对于国外,我国银行产品营销在各个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1.观念对比。(1“)以客户为先导”的观念未形成。从上世纪90年始,随着买方市场的建立,很多国际性银行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观念,因此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此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努力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但仍略显不足,相反很多银行以抢占市场份额为先导,采取不计效益地靠拉关系,拉客户的营销产品的方式。(2“)品牌建设”的观念未深化。很多国际型银行均认为银行的品牌是种无形但十分宝贵的财富,他们十分重视银行品牌的建设。比如汇丰银行的“卓越理财”;花旗银行的“Citibank”等,这些都是全球著名的品牌。虽说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已意识到这点,但这种意识还不够深化。

  2.机制对比。对于很多国外的大银行,为了更好地推出客户满意的产品,他们一方面有自己专门的部门在对市场进行调研,另一方面他们还会聘请其他专门的顾问公司对市场进行调研。我国的商业银缺少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和产品信息反馈的管理机构。虽说近些年营销团队也取得了可观的业绩,但这却带有一定的被动性。

  3.产品对比。对于产品策略主要是指金融产品创新。近年我国的金融产品虽也通过各种方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于很多国际型银行,仍存在很多不足。产品设计的动因模糊,导致很多银行不计效益地抢占市场份额;产品的结构不善,我国的负债类产品远多于资产类产品与中间业务类产品;产品的特色不足,我国的金融产品绝大多数都是从国外移植,由于不是量身定制,产品并非完全对国内客户的胃口;产品的后续深化不够,产品推出后不会对其进行深化完善,不能满足客户变化的多样化需求。

  4.定价对比。我国商业银行及收取一些服务手续费时均参照的是中央银行的费率标准,虽说这套费率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幅度相当有限,当营销人员在向客户营销产品时便会陷入“丢失良好的客户”和“盲目发展业务”的矛盾。但是很多大的国外的银行已经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常规但灵活的费率表,这些费率表的参考因素包括具体业务的收益与成本、客户的等级、各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客户的关系资源等。在兼顾收益性、风险性等因素的同时,却不乏灵活与科学。

  5.渠道对比。现在国内外商业银行都十分的重视产品的分销渠道。对此国外的银行更多采取的是利用信息技术去不断开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自主服务等立体交叉的营销方式。相对于国外的商业银行,虽说我国的这些分销渠道在近年也发展很快,但是却由于技术不足,结构不善,因此效能较低。其实我们国家分销渠道更多依赖的是营业网点的阔张。面对与外资银行的冲击,虽说众多的营业网点对于吸纳更多的客户和增加业务量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由于网点分布的不合理,大大地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得银行的效能大打折扣。

  6.策略对比。营销策略的制定不够规范。一个完整的市场营销战略计划包括:战略目标、资源分配、营销计划、战略执行进度计划、费用预算和控制方法等。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时往往考虑不够全面,或是战略目标的不明确,或是缺乏进度的安排,要不然就是在开发完新产品后才发现其费用成本远远超出了预算。这种状况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顺利展开其市场营销活动。

  1.品牌策略。银行要树立良好的品牌并需银行在市场中有较高的信誉、良好的形象、产品具有特色优势。对此在实现这些基本条件时银行要有清晰的思路。首先银行要不断紧跟时代的步伐,思考并修正自己银行的文化、经营宗旨;然后银行要明确自己公司的品牌定位;在前两者的铺垫下,银行要保持创新的思想,朝着科学、高效、特色的方向努力不断深化品牌建设。

  2.观念策略。现在的商业银行要想有长远的发展,银行在设计、开发、营销等服务流程中就得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得建立“以市场为先导”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机制。通过调研,真切地去了解客户的需求,让客户切实地体会到一种满足感,不仅仅是从银行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更是从产品本身以及营销过程中所体会到的超高标准的服务。

  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协调、城市和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落后,究其原因是农村严重缺乏财政和金融的支持。“2016年,各级对于农村的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7.9%;农业占金融机构余额的5.8%;中国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1%”在上述农村资金的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农村人口的比例相比是不相匹配的。《建议》明确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深化农村金融体系”规范和农村特点相适应的金融组织。探索并继续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根据这一要求,为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地区的范围,改善农村的金融服务。就需要加快财政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在新经济发展阶段成为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金融机构吸取的大量存款,其流向仍然从农村地区到城市,这些资金对促进一些其他部门的财政盈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却不能满足大量的农民、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主体的有效金融需求。在农村地区出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空心化”以及“信贷真空”;农村的金融市场上较欠缺有效地竞争。金融产品及服务在农村金融机构比较单一。一方面,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和功能的缺失长期存在;而另一方面,在建设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所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很明显,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很难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在金融领域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是,当有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产品迅速进入金融市场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触及甚至破坏金融机构设置、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倒逼机制作用下,推动了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发展。虽然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是极其复杂的,但是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巨大推动力。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只有交易量的不断增涨,不断出现各种新的产品,市场中交易者的数量越来越多,才能建立起一个蓬勃发展的市场。随着人们金融资产的日益增加,金融资产流动性改善,资产所有者都希望自己的金融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社的理财产品保值增值、适合百姓,就可以吸引更多理财者的目光,这家信用社就更具有竞争力。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是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活动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国民经济总体格局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城镇。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农村经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但是因为政府购买力不足,在农村基础设施中投入不足,抑制了农业以及农村的经济发展。金融产品的不足,进一步抑制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满足不了现代农业的建立及发展的需求是现代农村日益显现的现代农业特点,急需更多农业信贷资金。农村经济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其发展需要开发出各种市场因素,需要生产资料市场、社会化的服务市场等。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更趋旺盛,但问题是缺乏信贷产品的需求,使得信贷严重短缺,无法适应建立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的需要。满足不了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随着农业及当地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涉农中小企业),更加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便捷的信贷服务。经济、非农个体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农业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农业和当地经济是否可以继续健康的发展受到其发展优良的直接影响。其发展不仅急需很多较低成本信贷资金,还需要在、结算、汇兑等诸多方面获得更好的服务。比如永善县具有特色的农产品砂仁、魔芋、竹笋、水果均处于基层处理,甚至是没有处理的水平,收入极其不稳定,产品价格的波动范围很大。

  当前,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诸多实际应用问题,这对促进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有序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供应链金融体系和服务不完善、缺乏市场有效监督和管理等。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发展工作的重视,并且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以保证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工作的合理开展。

  所谓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针对一些农产品供应链的融资过程,需要优化农产品供应链中加工商、批发商、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各个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独立制度,加强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也能够有效地抵御外在风险,提升其发展能力和水平。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应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合理优化供应链之间的关系,并且结合农产品特点,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价有关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工作,进而更好地满足供应链各个主体的融资需求,提升投资回报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逐渐转变了传统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的授信模式,采用链条资金之间流动发展等形式,合理优化其组织,解决了传统供应链资金薄弱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推动了供应链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在企业发展中,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具有强大的生产规模、技术优势、经济实力,通过有效整合,能让其更好地满足各个主体的工作需求。通过这种模式也能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bat365中文官方网站、运输者的管理水平提升,满足消费者需求,不断减少整个供应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和阻碍,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一,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发展中面临融资和难等问题。近年来,虽然很多农村地区通过响应国家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方式,加强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体系和服务不完善的问题,而且部分农村还存在成本高、回报率低、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进而使得很多银行和资金不愿意面向农村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农户,导致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效果不理想。这种形式还会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影响农村金融的有效发展。在农村地区的农户方面,虽然农户有自己的土地和房子,但是通过土地和房子的抵押金额较少,一些农户也缺少可以的其他抵押物,再加上银行的手续较为复杂,使得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向银行,对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制约。农村地区还存在有风险的农户,银行本身不愿意将一些资金给予有风险问题的农户,加上农户缺乏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当出现一些风险问题时会产生跑路、赖账等现象,这些都是影响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实践问题。目前,国家虽然通过一系列政策有效拓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以此来调动农村地区和农民参与供应链金融和发展的积极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政策不能改变农村落后金融体系的问题,这也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第二,缺乏市场有效监督和管理。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背景下,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支撑,推动农村地区金融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农村地区信用风险问题较为严重,一部分人员缺乏信用能力和水平,加上缺乏对农村金融发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从而出现金融机构坏账、等问题。除此之外,面对严峻的信用风险问题,也需要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当前一部分地区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律来优化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环境,很容易导致某些企业和农户的违法乱纪行为。第三,缺乏对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信息传递和调查。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好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信息传递与调查工作,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但当前还存在缺乏对农产品供应链金融信息传递和调查的问题,这也是影响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一大因素。

  农村地区可以结合国家有关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制度,还可以采用加大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宣传与普及力度等形式,让更多人了解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调动企业和农民参与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中,还需要积极引入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并通过给予农业种植技术良好的政策保障和资金保障等形式,有效降低农业种植损失,发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对于提升农产品价值和生产效率的作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可以为农户和农产品的发展投入农业险,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避免农民因受到自然灾害而出现颗粒无收的问题。此外,还需要构建农村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体系,明确各个主体在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将相关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强化个人和部门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责任意识。

  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环节,需要发挥龙头企业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且做好市场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同时,还可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效了解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市场发展中的实际情况,根据经销商经营信息、市场经济发展信息,完善销售数据、供应链金融管理信息等,进而更好地提升农产品的销售量,强化价格预测的实效性。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需要在流通环节将物流企业的作用发挥出来,做好有关物流企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还可以通过分析与收集物流信息、物流供应链金融信息等形式,有效预防市场风险,保证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工作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有序进行。农村地区可以组建有关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监督与管理队伍,对各主体在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给予相应的引导和帮助。

  为有效解决去向不明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全面监控与监督,并且做好信息传递与调查工作,在了解农户情况以及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后,需要合理调查农村地区农户在学习、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农资采购、管理、销售等环节做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为了预防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需要通过农户信息调查、信息传递等,了解农户在农村供应链金融发展中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将银行、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第一时间反映给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供应链上的各个主体,达到各部门之间信息有效沟通和互动的目的。此外,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可以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化供应链信息沟通的渠道,并通过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平台、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等形式,提升供应链的运行效率,进而极大地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运行效率。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为发挥农产品供应链金融的作用和优势,需要加强对农村金融发展工作的重视,做好市场监督与管理工作,加强信息传递调查效率bat365中文官方网站,落实农产品供应链金融发展工作。

  [1]苟延杰.产业互联网视角下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研究[J].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5(02):33-52.

  [2]颜浩龙,李蜀湘.基于新农村建设环境下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01):25-27.

  [3]王媛,毛敏.我国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研究——以蚂蚁金服、京东、苏宁为例[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9,41(03):75-78.

  全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Products)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贷、期权和掉期等。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是人们注目的焦点,接二连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联系在一起的触目惊心的事件的发生,一再引起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存在的巨大风险的注意和反省。本文试图从分析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原因着手,探索如何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金融衍生产品自身的特点和潜在风险金融衍生产品设计的初衷是创造避险工具,排除经济生产中的某些不确定性,实现风险对冲。但是,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却越来越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这与它自身的一些特点有密切关系。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的特点:

  1.价值受制于基础商品的价值变动。金融衍生产品既“衍生”于基础商品(underlying,commodities),其价值自然受基础商品价值变动的影响。因为它的价格是基础商品价格变动的函数,故可以用来规避、转移风险。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潜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较传统金融工具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传统市场大,所以风险系数加大了。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衍生产品的交易多采用保证金方式,参与者只须动用少量的资金(甚至不用资金调拔)即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由于绝大多数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在交易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的今天,若有某一交易方违约,都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此外,保证金“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把市场风险成倍地放大,从而微小的基础价格变动也会掀起轩然大波。

  3.产品特性复杂。“火箭科学家”(Rocketscientists,开发衍生产品的金融工程师的别称)像玩魔方一样,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不但使业外人士如堕云里雾中,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看不懂。近年来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4.产品设计颇具灵活性。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分析最近兴风作浪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我们有必要回顾20多年来发达国家的金融领域发生的一些变化,只有深入研究这些变化趋势,才能及时调整有关金融政策,加强对金融衍生产产品交易的监控。

  1.金融自由化。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衍生产品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它的副作用已对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的界限,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大量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用来测量和监管货币层次的传统手段逐渐失效。

  2.银行业务的表外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仅可以绕过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不必增加资本即可提高银行的盈利性,并且不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状况,于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模日趋扩大,出于盈利目的进行的投机交易越来越多,不但使整个市场的潜在风险增大了,而且传统的监管手段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财务报表变得不准确,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经营透明度下降。

  3.金融技术的现代化。一方面是现代化的金融技术理论层出不穷,如波浪理论、随机指数、动力指数等,使风险控制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电脑设备及信息处理技术的升级换代,使这些金融理论在日常的交易中大显身手。大金融机构通过广揽人才,既有经济、金融、管理人才,还有数学、物理、电脑等多种专业人才,利用现代化交易设备,从事高效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虽然他们能为交易机构本身提供规避风险的条件,但是,从整个市场来看,风险依然存在,而且随着交易量的剧增,偶发的支付和信用风险的产生,随时都可能导致一场巨大的危机,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是增大了市场潜在风险。

  4.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随着发达国家对国际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各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追逐高收益、高流动性,并由此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化。通过计算机和卫星网络,全球性的资金调拨和融通在几秒钟之内便可完成,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的国际金融市场,极大地方便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但是,与此同时,也增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使各国货币政策部分失效,降低了各国奉行独立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所以,在当前的国际金融环境下,投资者大量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并进行恶性投机,是毫不奇怪的。

  (三)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微观机制宏观金融环境日益宽松,交易技术手段不断改进,诱使投资者去尝试新的冒险。然而,这仅仅是产生风险的外部客观的条件,更主要的原因是投资机构内部的协调、配合和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它包括管理层对风险的认识不足、管理不严密和交易员操作的失误。

  1.管理层的认识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复杂的风险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而这通常不为一般企业的高层领导(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所了解,他们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难以准确地把握交易时的具体细节,不能对交易的产品种类、期限、杠杆系统以及时机等具体事宜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不了解潜在的巨大风险,往往当金融衍生产品带来的危机就要爆发,决策者还不知道自己的决策已经失误了。

  2.内部控制薄弱。内部控制不严密,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像巴林银行的覆灭,与其说是因为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还不如说是巴林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混乱到了极点。首先,巴林银行内部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让利森一身兼清算部相交易部两职,很容易通过故假帐来掩盖风险或亏损。同时,巴林银行也缺乏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检查部门对利森所为进行监控;其次,巴林银行管理层监管不严,风险意识薄弱。在关西大地震之后,利森的衍生合约保证金不足而求助于总部时,总部竟然还将数亿美元调至新加坡分行;再者,巴林银行领导层,内部各业务环节之间关系紧张,令许多知情管理人员忽视市场人士和内部审检小组多次发出的警告,以至最后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的覆没。

  3.激励机制的过度使用。许多公司把交易员的业绩与薪水联系起来,有的还实行利润分成,这对调动交易员的积极性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激发了他们的冒险精神。交易员为了增加收入,在交易过程中,会不自觉地加大了风险系数。另外,由于奖金是按当年盈利来计算,因此,交易员一般只关心当年的盈利,至于是否会因此而导致以后的灾难就漠不关心。据资料介绍,一些国际上著名金融公司的交易员一年的薪水和分红竞高达千万美元以上。根据高收益高风险的市场原则,一个人能够获得如此高的收入,势必要承担或将要承担与之相当的高风险。

  4.越权交易。虽然有的决策者对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交易赚取巨额利润时,并不一定会检查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越权行为,交易员反而会受到表彰,以致得意忘形,风险意识逐渐淡薄,逐步加大交易金额,调高风险系数,使交易与原来决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相背离。大量的案例表明,一旦交易员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进行违章越权操作,而机构内部的监管控制措施又不够有力时,往往都可能给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造成巨额损失。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和对冲风险,增加金融市场的流通性,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但是,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引起的灾难又是触目惊心、层出不穷。其实,亏损、破产的产生以及市场动荡的出现,并非衍生产品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对衍生产品的滥用和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多方面着手,分层次地来管理控制这些风险。

  SPAN一)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是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投资主体。首先,最高管理层应该明确交易的目的是降低分散风险,扩大盈利能力,提高经营效率和深化金融发展。应建立适当的“从宏观至微观”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其次,要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要有严格的层次分明的业务授权,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再次,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交易人员的交易进行记录、确认、市值试算,评价、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通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该部门应直接对决策层负责,及时汇报有关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交易情况。

  (二)交易所系统内部监管。交易所是衍生产品交易组织者和市场管理者,它通过制定场内交易规则,监督市场的业务操作,保证交易在公开、公正、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对抵御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完善交易制度,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避免发生连锁性的合同违约风险。根据各机构实际资本大小确定持仓限额,区别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套利者与造市者的不同,鼓励套期保值,适当抑制投机成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事情发生;其次,建立合理而严格的清算制度,广泛实行逐日盯市制度(mark—to—the—market)t加强清算、结算和支付系统的管理,协调现货和期货衍生市场、境内和境外市场,增加市场衍生产品的流动性和应变能力;再次,加强财务监督和信息披露,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改革传统的会计记帐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资料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暴露情况,制定相应对策,建立合理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降低和防止风险的发生。

  目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种类繁杂,这些金融产品如不能形成自身特色,吸引潜在客户,那么它很快会被淘汰。所以,要提升金融产品的销量,需要提高产品的创新力。

  怎样才能提高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呢?首先要增加产品的功能,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全方位为客户服务。如,在产品的设计上,需要考察不同客户群,根据用户年龄、地域、资产、风险偏好等,准确把握用户的需要。其次,要形成自身经营特色,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创新特色服务,体现自身优势。如,加强开发金融组合产品,自主策划多个产品,根据客户需要,在产品原有基础上新增特色内容,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个性化发展,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产品自身竞争力。

  (1)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宣传资料,包括金融产品类型、投资周期、收益情况及风险评测,这样可以增强产品的可信度。企业需要制订专门的风险告知,先简明扼要的介绍并分析金融产品,再向客户们告知其风险,并注明“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以减少盲目性带来的投资损失。(2)金融产品推销人员要为客户分析金融产品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客户的风险承受力。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划分的等级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同时,根据风险告知书的有关事项逐条向客户介绍,以确保客户了解产品风险,谨慎做出选择。销售员在介绍过程中,需要着重围绕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可能在运行期间出现的风险和收益波动进行分析,不可单纯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当金融理财产品到期时,金融理财机构需为客户提供流水账单,以便客户了解其所投资金在此区间内的运行状况,提高客户认可度。

  金融产品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营销上并不能脱离其商品属性,商品要想长久的销售,必须重视售后服务,良好的售后服务对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客户忠诚度是极其重要的。为了提高金融产品的销量,需要改变一些营销人员重销售和开发而忽视售后服务的理念,加强客户的后期服务,使客户在需要时随时能找到你。用创建品牌的精神去经营金融产品的售后服务,才能使客户对金融产品的态度从怀疑转为信任,从尝试投资转为忠实客户,甚至从普通客户转为推广者,老客户的带动,往往能造成点-线-面的销售业绩跳跃式增长。通过不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互动,根据客户的需求来调整服务方向,打造无死角的服务“套餐”,再结合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打造的无死角的产品“套餐”,双管齐下,实现客户满意度与销售业绩的双赢。企业方面要重视客户管理系统的细节升级,利用计算机技术弥补人工的疏漏,如在客户金融产品的特定周期自动发送账单信息,客户生日和节日自动发送生日祝福,从细微的小事上温暖、感动客户,使其更信赖企业的金融产品,从而增加销量。

  要不断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的营销渠道,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网络渠道。能够预见发展周期的情况下,把实体的线下网点作为固定的营销方式,其作用无可替代,因此要在维护原有成熟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创新并优化网络线上销售渠道,以提升产品服务性能、节约客户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增加普通的柜台服务,还要开设VIP客户接待室,成立专属的贵宾服务小组,为高级客户提供更舒适、更专业的服务。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交易模式发生改变,线下营销模式已失去原来的营销优势。因此,企业需要着眼于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开拓全新的互联网线上营销渠道,建立自助网络服务、电话网络营销、手机网络平台等多方面的一体化的金融产品营销平台。利用网络提供金融服务,让客户体验试用服务,可以大大降低劳动成本,并且给客户带来新鲜感,更易于收集客户反馈,为优化产品性能奠定坚实基础。

  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享受到金融服务,智能手机这一掌上终端更是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流渠道,为了更方便及时地将信息传达至客户,扩展产品的服务平台至移动端成为当今的主流趋势,移动网络为金融服务插上了科学技术的翅膀,给金融产品的营销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途径。因此,开发出好用适用的终端金融APP,才能充分发挥移动网络的作用,留住和吸引更多客户。金融APP不仅要求信息及时准确,还要稳定快速,界面美观易用,上手难度低,这样才能吸引客户经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短信渠道不可废弃,毕竟有部分客户尤其是年长者,通常不会使用相对较复杂的金融APP,而且APP的推送有时会失效。短信的推送一定要合理且可以通过短信代码自动回复,以实现互动查询功能。切忌盲目推送,应按客户需求合理推送,以免客户产生抵触心理。

  开展促销的目的是把金融产品送到客户眼前,让其产生超值的感觉并刺激购买,实现双赢。促销策略的制订直接关系到促销活动的效果,并非幅度越大越有利于销售目标的完成,如果频繁的进行大幅度促销,势必使没有参加到促销活动的客户产生抱怨,降低满意度。因此,在金融产品的营销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合理的促销方案。

  总之,在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更需要结合各种创新方式进行深入而广泛的探索。无论是对于产品的创新,还是市场营销模式的创新,都需要以客户需求为前提,不断优化金融产品品质,并为其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服务保障,由此既能显著扩大产品销量,还能有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1]郑超.我国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现状与对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5,(26):24.

  [2]张成宣.新形势下农商银行市场营销对策探析[J].当代县域经济,2016,(4):78-79.

  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l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2、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批准和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金融机构分管衍生产品交易与分管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适当分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淮,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作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其衍生产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电话录音等资料。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h,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3年,以备核查,会计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非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2]黄小维.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每一项信托产品都有两个基本要素,即法律制度要素和金融技术要素。这两个基本要素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就构成一项信托产品。要了解现实中信托产品的设计是怎样进行的,就必须了解其基本要素内部有哪些主要的构成要素,这些构成要素可以形成哪些基本组合,这些基本组合具有怎样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信托产品创新的意义何在,在信托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怎样利用和突出这些特征以形成信托产品的核心价值,等等。基于这一思路,本文拟对信托产品设计中金融要素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进行初步的探讨。

  从一般的意义来说,信托产品的金融要素应该包括发行者、投资者、期限、现金流序列、流动性、选择权、可分性和发行单位、复合性、币种、税收状况、仲裁机制等。这些金融要素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决定、影响或反映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成为市场上各种风险收益偏好不同的信托产品购买者关注的焦点。当然,这其中有些要素是产品设计者或产品提供者可以直接决定的,但有些要素要受外在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影响或完全由制度环境所决定。在产品设计中,首先要考虑制度要素和制度环境的基本要求,这是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设计的一个突出特点。

  发行者。在任一种经济中,金融市场都有某种准入权设置,什么人可以发行什么样的金融工具往往受制于特定的制度安排或法律规定。所以,对发行人来说,特定金融工具的发行资格是首要的。同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对所发行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有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因此,只有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资格和信用等级,才能确定其风险特征。在发行者本身信用等级不高或信用不被公众认可的情况下,寻找外部的信用增强方式就非常必要。

  投资者。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就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一般来说,法律对信托产品投资者的资格或数量会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另外,很多信托产品的设计本身针对性也很强,其投资者可能只是市场上的某类个人、某类组织或机构。法律上的限制和信托产品本身的针对性设计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投资者的数量会直接影响到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变现性或返程成本(found-tripcost)。只有投资者众多,市场才有厚度(thicknessofthemarket),返程成本才少。

  期限。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约中规定的合约生效日到支付日或持有者要求清偿的日期之前的时间长度。不同信托产品的签约日期、生效日期和最终清偿日期之间的关系会因法律规定或合约规定而不同。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厚度,进而影响到流动性。同时,由于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风险也会较大,相应地必然要求有较高的风险补偿收益。

  现金流序列。现金流序列的特点是信托产品结构设计时的主要依据。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信托产品的收益在可转化为现金流的条件下,可表示为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可用每一个时点上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描述。现金流发生的时间、数额、可预测性或实现的可能性在理论上是信托产品价格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因此也是其收益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这其中,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尤其重要。在主流金融理论中,假设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则一项资产的风险就等于其现金流或收益的不可预测性。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信托产品的现金流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对象的现金流特点影响。

  流动性。流动性的定义一般使用托宾的提法:相对于一种既耗时、成本又高的寻找活动而言,如果投资者希望马上出售金融资产,投资者可能承受多大的损失。在信托设计中,由于对信托财产的特殊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满足可逆性,因此提供其他方式的流动性就显得特别重要。又因为一般信托产品所含金额较大,所以往往缺少流动性。现实中可考虑构建专门的二级交易平台,或采用做市商制度来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选择权(option)。选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在未来一定时期中有效的权利而非义务,由交易的一方让渡给另一方,在若干种候选的现金流中选一种或几种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由于获得这种权利的一方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来增加自己的效用,因此这种选择权便具有了价值,这种价值反过来又成为影响金融工具价格和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金融工具都内含选择权,如金融期权、可转换债券、带有可赎回条款的金融债券等。附加选择权,是未来信托产品创新的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向。

  可分性和发行单位(divisibilityanddenomination)。可分性的本意是指金融资产可被清算或换成货币的最小单位。很明显,这种单位越小,金融资产也就越可分。同时可分性又是由金融资产的发行单位决定的。后者是指到期时每单位资产将支付的货币数目。一般地,可分性也是投资者需要的属性,因此它部分决定了一种金融工具可组织资金的数量和规模。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就是考虑到投资者的这一要求而设计的。

  复合性(complexity)。很多金融资产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都是由两个或多个简单资产复合的。复合出的产品比之于基础性的金融产品又具有了新的风险收益特征。信托产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具有长期性、灵活性、综合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为金融复合技术的运用提供更宽阔的平台。那么,如何将信托产品的制度特征和金融复合技术结合起来,以使信托产品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将是未来信托产品创新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其他一些因素还包括有:币种,主要影响涉及跨境投资类的信托产品的汇率风险;税收,会影响信托产品税后现金流的大小;仲裁机制,会影响信托产品现金流的预期成本和最终支付;等等。

  上述对信托产品金融要素的一般性分析是基于所有金融产品要实现特定的金融功能所必然具有的金融技术要素,因此信托产品金融要素的一般性是与信托产品应具有的一般性的金融功能相联系的。下面我们将讨论信托产品金融要素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在上述一般性的基础上,由信托特殊的法律制度构造赋予的。但需要说明的是,信托独特的法律制度构造并不会产生出新的金融要素,而只是使一般的金融要素以一种新的形式和关系表现出来。这种金融要素的新的外在形式和结构关系就赋予了信托产品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一些功能和特征。本文将这种特殊性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特殊的产品基础,特殊的经济关系,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由于法律上对信托财产的特殊性的规定,使得作为金融工具的信托产品具有了特殊的产品基础。这种特殊规定有两个: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是信托财产的多元化。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仅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这种规定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这既是信托制度能够重构权利、隔离风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决定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制度基础。因此,信托产品的提供者在构造信托产品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利用和突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而从实践上来看,在解决许多金融问题,尤其是跨期较长、关系复杂的金融问题时也正需要利用信托财产的这种独立性特征。

  信托财产的多元化是信托制度功能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它赋予了信托制度巨大的弹性空间。就信托来说,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债权,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相比之下,同为金融工具的其他类产品,作为其产品基础的财产形式就显得比较单一。如:银行信贷类产品只能以货币资金为基础;券商类产品只能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流通为基础;保险类产品的基础虽然看似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但就其所派生的金融功能来看,也只是对以货币资金为形式的保险费的投资运用。惟有信托产品的财产形式是不拘一格的,只要与一国政策、法令不相抵触,同时又有实际需求,大凡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现金、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都可作为信托财产并服务于特定的信托目的。这种经营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就决定了信托经营方式的多样、灵活和较强的适应性,也就意味着信托产品的价值形式中可能要包含内容较多的非货币化形式和服务性因素。

  对于除信托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来说,按照金融工具中所含信用关系的性质可分为债权信用工具和股权信用工具(此处仅指基础性的金融工具,暂不考虑衍生金融产品)。债权信用工具中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包含着一对利益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晰;股权信用工具中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包含了三个利益主体,即公司法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但法律上对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也非常明确。而对信托来说,因为法律赋予了其权利重构的制度功能,这就使得信托产品可以反映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并且这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托合约来约定,而非由法律来规定。

  首先,这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表现为信托财产的虚拟主体特征。在实务操作中,信托财产会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人格化倾向。这种人格化倾向是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赋予的。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也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最终应受信托目的约束,并为信托目的独立存在。信托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以及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要区别开来。这种虚拟主体构成了信托产品经济关系中一个非常独特的要素。

  其次,这种经济关系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受托人的双重义务特征。一般说来,信托关系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由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二元并存”的特性,受托人的义务相应也就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对物的义务”,即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这是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决定的;另一方面,受托人对受益人又负有“对人的义务”,即有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的义务,这是由受益权的本质决定的。

  一般来说,经济关系越简单明确的金融工具,其构成要素的组合方式也就越少,所能反映的风险收益组合的种类也就越少,满足多元化、多样性金融需求的能力也就越弱。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需求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趋势早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说明,也正在被基础性的金融理论研究所证实。在这样的金融需求背景下,仅有传统的债权信用工具和股权信用工具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相比之下,信托类金融工具由于具有经权利重构后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其构成要素的组合方式可依合约而定,以满足各种各样的风险收益需求,可以对传统的债权信用工具和股权信用工具无法满足的金融需求所形成的巨大市场空间予以填补。

  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依然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这种风险隔离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托人的责任有限度,二是受益人的权益有保障。

  从受托人的有限责任来看,信托设立后,受托人负有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但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托人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没有违反信托并已尽了职守,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应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当然,如果信托利益的未能取得或信托财产的损失,是由受托人的失职或违反信托而造成的,那么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

  从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来看,表现为几方面:一是责任和利益的分离,一方面,伴随所有权所产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负担都归属于受托人;另一方面,伴随所有权而生的利益则纯由受益人享有。二是受益权的优先性,即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三是受益权的追及性,即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处分信托财产而使信托财产旁落他人之手时,受益人有权向转得人请求返还该财产。四是信托利益的超越性,即在某些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下,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也可超越于其债权人所能追及的范围。

  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因素具有非常独特的消减作用,其总体上的效果是降低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成分,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产品上所获得的效用感受。显然,要理解这一论断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农村经济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农村金融信贷产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群众需要,所以,开展多元化的农村信贷金融产品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交通不是很便利,资金的运行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所以,开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信贷产品,也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地融资难的实际问题,促进金融市场朝着一条健康、有序的道路去发展。

  1.思想观念因循守旧,信贷产品品类较少。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农民不光重视农业的生产发展需求,也对房屋的休憩与改善、子女出国留学、婚丧嫁娶等生活事宜有了更高的追求,对于资金量的需求不断加大。但是,现有的信贷模式还比较传统,信贷产品额度也比较低,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所以,亟需要开展多样化的金融信贷产品来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需要。另外,由于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上岁数的农民对于高风险的金融信贷产品还存有一定的顾虑,不敢“贸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信贷金融工作的顺利开展。2.企业员工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素质,创新性较弱。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行业的发展一直处于一个缓慢发展的时期。企业员工固步自封,工作“求稳”,不求发展,抱着一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怠工心理,不愿意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工作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缺乏创新意识,不愿意接受新鲜的事物,与当前瞬息万变的金融形势“脱轨”,员工的这一现实情况严重阻碍了金融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3.宣传力度不够,忽视农村地区信贷产品的创新。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农民对于金融信贷产品的认知能力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当中,所以对于新的信贷产品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金融信贷产品利用率与普及率都较低。另外,金融行业忽视了农村地区信贷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宣传工作,错误的低估了农民的信贷消费能力,所以,农民对于新的金融信贷产品不够了解,更谈不上利用新型的信贷金融产品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了。很显然,这是与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加大对于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工作的初衷相背离的。4.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前瞻性。由于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时间不长,所以,金融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备,整个金融机构业务工作开展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面对的目标人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信贷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很难为农村经济的长效发展“保驾护航”,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1.加大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要想从根本上促进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的开展与推广,就要从源头出发,加大对于农村地区信贷金融产品的宣传工作,让农民对于金融产品有充足的认识与了解,只有农民真正的了解到位了,才能够有效的开展金融信贷产品的拓展工作。尤其是在新产品的推广过程中,部分“不明所以”的群众都抱有一种抵触心理,认为就是“高利贷”,存在一种错误的认知。所以,针对于这一现实情况,我们必须精准出击,点对点、面对面的进行咨询服务,解决农民的内心疑虑,扫清农民的“后顾之忧”。我们可以推广试点服务,让农民可以进行“体验式”服务,从观念上做出根本性的改变。2.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广农村金融业务的同时,我们更要加大对于信用制度的宣传力度。要给农民树立一个正确的信用意识,让农民可以切实有效的认识到信用对于抵押担保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定期开展金融培训讲座,引导农民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以便于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信贷工作的顺利开展。3.提升金融专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在做好金融信贷产品宣传工作的同时,更要从源头出发,采取培训交流的形式,加大对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培养,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当前形式创新改革产品模式,不断业务自身的业务能力。产品的创新离不开人才的支持,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地区的规模,引进高水平的金融专业人才,促进金融信贷服务工作的有效提升,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优化与整合。4.建立健全保险机制。在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做好金融信贷产品服务的同时,同步发展相关的保险机构。政府对于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应该大力提倡,通过建立健全保险机制,促进农村保险产品的多样性,更好地促进金融信贷产品的推广与发展。与此同时,完善配套的信贷抵押担保体系,在法律的层面切实有效的约束担保抵押行为。5.丰富金融信贷产品的服务范围。我们应该响应国家的政策,大力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为“三农”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信贷产品。依据不同标准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细分,建立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超市。我们不应该“一刀切”,应该立足于不同地区的实际金融需求情况,创新思维模式,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多样化的服务,以期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服务是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是时展的必然产物。所以,我们要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以期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

  [2]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白韶红.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调查与思考——以普洱市为例[J].时代金融,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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