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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定融违约异地起诉获胜!

发布时间: 2023-12-14 次浏览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定融违约异地起诉获胜!近来,不时有投资人后台咨询:定融违约后应如何处理?毕竟,自山东非标违约后,不少投资人朋友仍在维权讨债的路上,今天就简单聊聊这个话题。并附上诉讼案例供大家参考。

  城投公司出现阶段性资金流紧张无法履约时,对于特殊的群体如老弱病残这类风险承受力低的投投人,经本人、销售方与发行方协调一般是能优先安排兑付的。定融项目由于认购门槛低,合格投资人论证审核不严格,小额投资人较多,风险意识及承受能力弱,一旦无法兑付对投资人的生活影响甚大,难以安抚。平台公司本身只是阶段性财务影响,小额资金怎么都能想办法兑付,避免因此对平台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违约后处理态度积极的平台,在管理方协同下会共同制定分期兑付或一次性延期兑付方案,延期期间利息将按合同约定来支付。只要平台能按方案正常执行,多数投资人是能接受的。毕竟谁还没个阶段性困难呢。

  多数政信投资人在正常回本后仍会重新选购产品,只要平台能正常执行展期方案,对投资人来说也不为一种较好的方式。这是目前执行最广的展期方案,一般是经济潜力较好且过往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区域(平台),投资人的接受度会更高。说到底还是投资人对区域、平台信用有信心,看好未来预期,平台只要能按照重新约定时间及利率付息、还本,投资人能收到高于银行理财的利息且本金也不受损,平台短期资金压力也将得到缓解和释放。

  能正常按上面几种方式执行的,都是省心省力的了,最坏的情况到期后无法兑付,平台不出展期方案,追问兑付一句“没钱”了事,甚至直接玩失踪,根本联系不上平台,说白了就是“摆烂”。若再遇到一个不积极管事儿跟着一起摆烂的管理人,那就糟心了。目前山东违约项目中就有类似的情况,令投资人是苦不堪言。讨债之路本就艰难,管理人还是应积极应对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毕竟管理人不是白当的,不是么?若真遇到这种情况,投资人除了自己上门讨债外给点狠活儿外,仍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潍坊滨海蓝海水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本金三百万及利息和违约金,担保方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预警通显示的一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显示,早在今年2月份,张女士就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潍坊滨海蓝海有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从时间、金额、诉讼地址大致能判定应为同一投资人。投资人张女士给正被违约困扰的投资人打了样。

  1.请求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款3000000元,利息31,825元以及违约金66,000元;

  2.请求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2日至实际结清日按年息8.8%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022年1月12日,张*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双方对本金、收益方式及支付时间均作出了约定,同时对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也进行了约定,另外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出现逾期支付,张*多次索要无果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特诉请法院,望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一、原告起诉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起诉的违约金66000元是自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1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而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月12日仍在合同约定的借期内,这一时间段不应计算违约金;

  2、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29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案涉合同并未约定逾期利息,而在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因此原告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又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本案中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已超过了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法律保护利率上限,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二、律师费与担保保险费并非本案的合理必要性支出,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具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审慎的投资人,并且本案涉及大额投资,没有审核被告是否出具了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属于善意的相对方,违反了“九民会议纪要”第18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外提供的担保系无效行为。并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协议当中,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约定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贵院对关于担保的部分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2日,张*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张*认购总金额为叁佰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8%,项目期限为一期12个月即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违约责任约定“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bat365中文官方网站,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12日,张*通过银行转账向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000元。2022年1月17日,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发放《认购确认书》,载明产品名称为“2021年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一期”,认购人为张*,计息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23年1月11日,产品期限为12个月,派息方式为季度付息,认购金额为叁佰万元整(¥3000000)。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000000元;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49183.56元,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利息66542.47元,于2022年9月20日支付利息66542.47元,于2022年12月20日支付利息65819.18元,共计248087.68元。

  2021年10月21日,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担保协议》并向其出具担保函,同意为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十一期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项目各期成立起至期限届满后两年。同日,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对上述债权进行担保,规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0元,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以相关协议为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款凭证及付息记录、担保协议、担保函、董事会决议、民事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年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收益权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担保协议》、担保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张*按约向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000000元购买债权,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应当履行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31,825元、违约金66,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日至实际结清日按年息8.8%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于本金及利息部分,根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截至2023年1月11日,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欠付款项3000000元、利息15912.32元(3000000元*8.8%-248087.68元);对于违约金部分,2023年1月12日起的违约金应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案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具决议,但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该项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辩称《担保协议》中约定由甲方(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担保协议为两被告签订,原告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故该约定对原告没有效力,且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代表两被告应诉,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此项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44000元、诉责险保险费10000元,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上述费用非本案的合理必要性支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该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款项3000000元、支付利息15912.32元(截至2023年1月11日)并支付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律师费144000元、诉责险保险费10000元;

  三、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滨海蓝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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